稅務籌劃對于各個公司來說都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,今天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在成都金牛區,進行稅務籌劃,應該有什么準備,應該怎么找好的機構!
過去了申報期才發覺交稅申報的數據信息填不對應該怎么辦?堅信大家都了解,開展交稅更改申報就可以了呀。可是,在交稅申報全過程中,你有沒有發現一些“坑”呢?
今日,給大家梳理了一些有關交稅更改申報很有可能會踩的“坑”,大家趕快來學習培訓一下,下一次就知道哦~

一,稅款隸屬期與納稅申報期
這里要提醒大家,稅款隸屬期與交稅申報期可是2個定義。在開展交稅更改申報時,一定要搞清楚應當開展交稅更改申報的是哪一個月。
稅款隸屬期就是指交稅人所繳稅款的交稅義務產生時間或記稅期內。
交稅申報限期是根據每個稅收的特點確定的,能夠分成按期申報交稅和包年申報交稅二種景色。
舉個事例:
A企業在2021年3月份發生了所得稅應納稅額個人行為,但未開展交稅申報。
在開展稅款自糾自查后,如今要求開展交稅更改申報,則應當對4月份申報的所得稅及額外開展更改申報,但這一個人行為發生的稅款隸屬期應是2021年3月。
二,所得稅的實踐已納稅額
在對所得稅本年度年度匯算清繳開展交稅更改申報時,很有可能存有補繳稅款的情況。
在電子稅務管理體系中,A100000第32行“本年總計實踐已交納的企業所得稅額”在交稅更改申報時是不可以開展改動的。那麼在第一次交稅申報時,補繳的稅款難道說也不記入實踐已交納的企業所得稅額了沒有?難道說得反復繳2次嗎?
回答肯定是不是。盡管在申報表里本年度總計實踐已交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沒法變更,可是在更改申報后,補繳稅款的時候會去除去已經交納過的稅款喲~
舉個事例:
A企業2020年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后,實踐應交稅額為5萬余元,實踐已交納的稅款為3萬余元,本年度應繳稅2萬余元。
申報過后發覺交稅申報數據信息不正確,開展了交稅更改申報,實踐應交稅額為8萬余元,實踐已交納的稅款管理體系仍呈現為3萬余元,沒法改動,本年度應繳稅5萬余元。
但上交后,實踐只需繳稅3(=5-2)萬余元,不容易存有反復繳稅的難題。
三,增值稅附加稅的稅收滯納金
交稅更改申報后,如果有補繳稅款,則會產生稅款滯納金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(2015修正)》第三十二條標準:
“交稅人未按照標準限期繳交稅款的,繳納責任者未按照標準限期解繳稅款的,稅務局除勒令限期交納外,從滯交稅款之日起,按日另收滯交稅款萬分之五的稅款滯納金。”
尤其是所得稅補繳后,相對應的附加稅稅率也要求補繳,那麼是不是你覺得所得稅的附加稅稅率:大城市維護保養修建稅,教育附加費和本地文化教育額外都是會產生稅款滯納金呢?
回答是NO!實際上,所得稅和大城市維護保養修建稅做為一種稅費,會產生稅款滯納金,而教育附加費和本地文化教育額外歸屬于“費”,不屬于稅款的經營規模,因此并不會產生稅款滯納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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